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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运动员或教练员禁赛多久_对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ysladmin 2024-06-11 人已围观

简介对违反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运动员或教练员禁赛多久_对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好的,现在我来为大家谈一谈对违反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运动员或教练员禁赛多久的问

对违反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运动员或教练员禁赛多久_对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好的,现在我来为大家谈一谈对违反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运动员或教练员禁赛多久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答大家的疑惑。关于对违反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运动员或教练员禁赛多久的话题,我们开始说说吧。

1.禁赛是什么意思,禁赛的拼音怎么写,禁赛怎么读

2.壁球运动员应遵守什么守则?

3.兴奋剂违规情形和行为一共多少种

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5.如果一个篮球运动员违反体育道德 多久不能参赛

对违反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运动员或教练员禁赛多久_对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禁赛是什么意思,禁赛的拼音怎么写,禁赛怎么读

       禁赛的意思是禁止参加体育比赛,是对违反规则的运动队或运动员的一种处罚,禁赛既适用于赛前,也适用于比赛期间(包括比赛刚结束)禁赛的读法是jìn sài(声母:j,s;韵母:in,ai;声调:去声,去声)。

       此外还有全球禁赛,是国际足联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因为政治与足球互不干涉,所以一旦足球介入政治,就会被全球禁赛,也就是禁止国家队参加一切足球比赛。

禁赛的相关事例

       2018年9月4日,国际泳联(FINA)授权的样本采集机构——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对孙杨实施赛外检查时,使用了未经专业培训、不具备法定资质人员采集运动员样本,活动是非法和无效的。

       2018年11月19日,国际泳联就此事在瑞士洛桑举行听证会,2019年1月,国际泳联裁决此次检查无效,孙杨不存在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行为。2019年3月12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因不满裁决结果,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出上诉。

       2019年11月15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在瑞士蒙特勒就此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并通过网络进行全球直播。听证会长达12小时。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宣布了此前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一案的仲裁结果,从今天开始孙杨将被禁赛8年。

       根据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规定,如果对此次裁决结果不满,可于30天内就非常有限范围内的原因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2021年4月1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发布通告称:孙杨案重审听证会5月线上举行?[18]。6月22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宣布,孙杨的8年禁赛减为4年3个月。

壁球运动员应遵守什么守则?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应以促进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其介入范围应分类而定,对于与体育竞技关联伤害行为应全面“入罪”,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应部分“入罪”,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应全面“入罪”。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区别对待。

       几乎每一场体育竞技运动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伤亡事故,从危害后果来看,与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罪、过失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等造成的危害结果并无二致,但绝大多数的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被行业内部规范所“消化”,并未进入刑法规制的射程圈,从而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尽管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不同于现行刑法中的普通伤害行为,有其自身特殊之处。然而,体育竞技不是法外之地,从事体育竞技运动并不等于取得刑事责任的豁免权,体育竞技场也不是犯罪的避难所[1],这已在体育学界和刑法学界得到应有的认同。刑法到底应在多大程度和多大范围内介入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规制,使之既能够助推体育竞技运动的健康发展,又能够惩治和预防体育竞技伤害的犯罪行为,以寻求两者的完美平衡,这无疑需要高超的立法技术。如何把控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和范围是一个困扰学界的疑难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1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

        11以促进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为宗旨

        应该清楚,寄希望于体育竞技参赛人员的“自我救赎”或通过向其输送“道德净化”来解决体育竞技伤害违法犯罪问题,简直是不切实际的赌注。体育竞技领域不能成为犯罪的“世外桃源”,刑法对此不能熟视无睹。但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应审时有度,必须以促进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宗旨。为此目的,必须防止“两极化”现象。

        第一,刑法介入不能过度。让刑法干预体育竞技的各种违法犯罪伤害行为,期望依靠刑法手段解决所有体育竞技的伤害问题,同样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妄想。一方面,它可能会忽视体育竞技行业内部的管控。针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一般要遵循行规制裁前置原则,依靠预设的比赛规则、体育各专业协会的行规习惯以及体育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来解决[2],如禁赛、罚款等。但行规制裁亦不能排斥法律,只有当行规制裁不足以预防和威慑此类行为的滋生时,并且当这种行为具有违法的可罚性时,刑法方可介入。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只能作为一种“不得已”的辅助手段出现。

        另一方面,刑法过度介入将会阻碍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如果刑法不顾及人们对体育技竞伤害行为的容忍范围或程度,与社会上的普通伤害行为一视同仁,必将导致体育竞技运动的颓废或消弭。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施以过分严厉的刑罚处罚,无异于给参赛运动员的竞争行为带上“紧箍咒”。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总担心自己的竞争行为会超出“红线”,不敢进行身体对抗而畏手畏脚、小心翼翼地处理好各种身体对抗行为,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参赛运动员的斗志或激情,这直接影响到体育竞技的精彩程度和可欣赏性,而缺少激烈对抗和热情激扬的体育运动将会索然无味。那么,刑法就变异为迟滞竞技体育精彩的“减速带”,也成了阻碍竞技体育的“轨条砦”。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的管控应以不阻碍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要件,同时考虑社会伦理道德的容许范围,进而给人们预留一个合理的行为空间,并放任人们在这一空间之内进行此类行为,一旦在刑法给予的这个范围被滥用并危害到人们可容忍的限度时,刑法才得以干预。

        第二,刑法介入亦不能松弛。将体育竞技的伤害行为都诉诸于行业内部处理,使体育竞技领域成为脱逸于刑法管控的一片“净土”,同样也是不切实际的做法。如此,体育竞技就真的会变异为犯罪的“避风港”,这会纵容大量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横行,甚至于一些恶意伤害现象滋生不断。从现今乱象丛生的体育竞技比赛就可见一斑。近几年来,体育界“黑哨”“”“假球”“群殴”以及“兴奋剂”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而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这不得不说与刑法手段管控体育竞技领域的疲软有一定关系。正如有学者认为,对于类似在运动竞赛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都使其逍遥法外,极不利于运动竞赛的健康发展,只会徒增或助长赛场上的野蛮粗鲁,甚至下黑手,不正赛风泛滥,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于体育竞技运动简直是场灾难。

        第三,刑法介入应宽严有度。公平正义是法律永远的价值追求,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做出普遍调整,在维护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从而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因为法律蕴含的公平正义,所以立法者在创设一项刑事法律制度时既要考虑法益保护,同时也要考虑权利保障。反映在体育竞技领域,刑法介入既不能过度而不顾及参赛人员的自由权利,也不能过于松弛而忽视了体育竞技秩序的维护,关键在于如何在保障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和惩治预防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滋生之间寻求一个法益保护的最佳结合点,这个最佳结合点就是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使所受到的法益损失相对最小化,而法益保护达到最大程度化。

        12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还要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刑法干预最低限度原则要求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后手段性而出现,这是由刑法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高成本性所决定的。如果不管行为侵害法益的严重程度与否,而任意进行刑罚制裁,这不但会发生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而且国家亦难以承担无谓的高额司法成本,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的介入,只有穷尽行业规范以及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手段的情况下才予以启动。

        第一,这是由体育竞技的自身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体育竞技自身具有对抗性、激烈性或竞争性等特征,蕴涵着巨大天然危险,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在所难免。其一,体育竞技更加钟爱“激情”,而“激情”常促使人犯错。试想,在体育竞技比赛中,运动员个个精神状态异常亢奋,或狂奔或跳跃,动作千变万化,轻重缓急往往很难控制,碰撞、伤害不可避免。其二,体育竞技运动通常在大型场地举行,环境开放,人流涌动,欢呼雀跃,运动员不免会受到外界环境的不良干扰,进而影响其判断力,造成动作失误或误差,很容易变异为伤害对方行为,即使一些经验丰富的运动员也无法避免,而初出茅庐的新手尤甚。其三,现今体育竞技越来越充斥着商业玄机和功利色彩,盛行以成败论英雄,利益机制触动运动员获胜的动机不断强化,相应地运动场上不仅是技术的比拼,而且使激烈对抗更加白热化。其四,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一些更为刺激、危险更大的体育项目不断上演,这无疑增加了竞技伤害的概率。尽管如此,人们却不以为然,心旷神怡。

        第二,刑法介入要遵循行业规范前置原则。众所周知,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加以具体规范,而仅仅基于规范目的对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予以规定,可谓“法有限而情无穷”。那么,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空白地带,一般由职业道德或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予以调整,这些社会规范只要不与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精神相冲突,为社会通念所接受,那么它就属于“软法”的组成部分。竞技体育运动需要借助于行业规范来调整,参与人员首先必须遵循体育竞技的具体规则,它是任何形式的体育比赛必须遵循的“铁则”,也是判断体育竞技行为是否正当化的重要依据。这种制度设计主要基于体育竞技具有较强的规则性和职业性,而行业规范的职能性质决定较之司法程序更富有行动效率,并有能力对所有的体育竞技行为予以监管。但行业监管也有缺陷。其一,它对较为严重的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没有实质性的威慑力。其二,行业内部监管机构由于与体育竞技比赛的参与者存在主体身份或经济利益的勾连,可能会使监管出现乏力或流于形式。其三,行业监管的有效实现要受多种因素制约,像制度的规范性、制度的执行力以及群体心理认同等,这些制约因素在不能有效协调运行的情势下,行业监管的漏洞就无法避免。这也给刑法的介入留下空间。

        第三,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属于事后预防,谨防法益预防提前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源自于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各种社会风险以不可阻挡之势正悄无声息地扑面袭来,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前所未有的潜在危险或严重威胁。这激起世界各国不大不小的震动。在西方,自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以来,“风险社会”以及“风险刑法”理论便成为德日刑法学界研究的主要阵地,对刑法如何应对现代社会逐渐猛增的各种风险的研究如火如荼。在国内,刑法学界也对风险社会及其风险刑法有着浓厚的理论热情。的确在风险社会渐行渐近的情势下,风险源的复杂性、风险滋生的不可预测性以及风险波及范围的不确定性,使得社会的公共安全遭遇前所未有的威胁[5]。越来越多的国家面对这日益增大的风险,尤其在严重影响人们社会生活的交通事故领域、环境污染领域以及食品安全领域,逐渐在刑法中设置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使法益保护提前化,以防患于未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竞技体育领域本身蕴涵巨大风险,而这种风险不会危及到广大民众的最基本社会生活,刑法在竞技体育领域的介入切不能“与时俱进”,仍然要坚守事后预防的矜持。

        2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范围

        21与体育竞技关联的伤害行为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方式复杂多样,形式不一而足。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对抗性竞技中,也可能发生在非对抗性竞技中,前者像拳击、足球等,而后者如F1赛、马拉松赛等。由于非对抗性竞技体育只有一方,自然不存在对另一方刑法规制的问题。因此,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范围问题只存在于对抗性竞技中。在对抗性竞技运动中,在赛前、赛后或赛中休息时而发生的关联伤害行为,不管是运动员对运动员,还是运动员对裁判员、教练员或其他在场人员,抑或裁判员、教练员或其他在场人员之间而发生的伤害行为,我们称之为体育竞技关联伤害行为。此类伤害行为不是发生在比赛过程中,与竞技比赛遵守规则无关,跟刑法规定的普通伤害行为并无区别,可以直接依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涉及到故意伤害罪、故意罪、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尽管此类伤害行为的主体运动员、裁判员、教练以及现场观众等往往受到比赛场景的刺激或感染而实施,往往因激情或冲动以及情绪和感情的而爆发,犯罪学理论上称之为激情犯。但对于激情犯与其他普通犯罪相似,并无法定从宽处罚的依据。因此,对于体育竞技关联伤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全面“入罪”。

        22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

        以比赛为目的且犯规致人伤害行为其情况最为复杂。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并非全面“入罪”,而是有的放矢地部分“入罪”,这里可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轻罪以下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应“出罪”。基于比赛目的且违规造成轻伤以下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应属于排除犯罪化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犯规是体育竞技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体育竞技中一个不容置疑的前提就是,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必须遵守体育竞技预设的具体规则。但违反比赛规则且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是体育犯罪。因为比赛中的犯规并造成伤害行为往往属于体育竞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比赛秩序之下的“合理碰撞”。犯规行为增加了比赛的刺激性和精彩程度。无犯规行为的比赛则索然无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比赛[6]。实际上,犯规在比赛中不仅无法避免,而且一方为了获得比赛胜利目的基于比赛策略的考虑,常常故意利用犯规行为来消解对方的优势。另一方面,由于体育竞技本身所具有的对抗性、激烈性、近距离接触性或高风险性,预示着在比赛中必然会存在人身安全危险,因犯规而造成轻伤以下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更是不可避免,这是参加体育竞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造成轻伤以下的危害后果鉴于具有比赛目的的正当性,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可责性相对较小,仍属于体育比赛的正常范围,并没有超出人们所容许的危险预测可能性。而且这种伤害行为没有必要启动刑法予以干预,由体育行业采取行业制裁方式予以解决就可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重伤以上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应“入罪”。基于比赛目的违规而造成重伤以上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已经超出人们对此所容许的社会伦理范围,完全具有刑罚可责性。

        其一,此种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重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具有入罪化的罪质基础。根据刑法典第95条的规定,重伤害一般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不难看出,致人重伤害往往使人生理器官残疾或机能丧失,使之很长一段时期甚至终生不得恢复,这无疑是对人身权利的极大摧残,直接侵犯了运动员的健康生命权,给运动员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和煎熬。不仅如此,这种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严重践踏了公平竞赛的基本原则,制约了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体育竞技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国家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或过失,具有入罪化的主观恶性。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可概括为间接故意和过失。对于前者指的是运动员出于比赛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而实施的犯规行为,而对于后者指的是运动员应当预见自己的犯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这样就可以得出,行为人基于比赛目的,在其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支配下而实施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犯规行为,可能以故意伤害罪或过失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造成死亡结果的,可能以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特别注意的是,这里行为人不可能存在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态度,因为它与基于比赛目的的主观目的相冲突,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而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变异为非比赛目的,超出了这里所论述的类型,而应直接依据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的情形处理。

        其三,具有入罪化的罪量基础。如上所述,体育竞技运动首先遵循其行业规范,体育协会作为国家体育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其制定的行业规范虽然不具有绝对的强制力,但仍然有着一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而对于造成重伤或死亡严重后果的伤害行为超出了体育行业自治权限可管控的射程圈,行业规范对此类行为的管控疲软,即使管控其效果也适得其反。只有刑法的介入,运用刑法利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才能够有力惩治和预防体育赛场上频频上演的体育暴力行为。这对于维护运动员的人身权利,促进体育比赛的公平竞争,保证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23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

        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完全是隐藏其背后的不法行为,已经不能再视为比赛的一部分,无论其危害后果是轻伤,还是重伤抑或致人死亡,都应该全面“入罪化”。一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其他目的,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例如个人恩怨的报复目的、发泄愤懑、起哄闹事以及其他扰乱比赛秩序目的等除比赛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这充分暴露出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出于恶意,有违反比赛规则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另一方面,行为人在客观上违反了比赛规则,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可见这种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已经背离了体育竞技的基本精神,与刑法中规定的普通伤害行为并无不同,完全超出了社会所容许的危险范围,具有刑事可罚性。

        如果刑法容忍这种行为的发生而不加以干预,将会纵容此种不法行为的滋生,使体育竞技走向畸形发展的不归路。因此,刑法应当积极介入对此种行为的处罚。诚然,比赛过程中情形复杂多变,体育竞技伤害行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虽然从实质的角度看,以非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此种行为发生在比赛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掩饰非法的目的,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行为人会辩称自己是基于比赛胜利目的的失误所造成的伤害行为,因为同样的竞技伤害行为可能是出于比赛目的,也可能出于其他报复等目的。因此,如何判断竞技比赛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司法程序中的一大难题。解决这一难题的出路就是贯彻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因为主观见之于客观,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表征出客观的具体行为,从伤害的手段、方式或伤害的程度、部位抑或伤害的时间点以及行为人的违规程度、频率等一系列的客观状况,来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那么,通过这些情况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从疑问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应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3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刑事责任的承担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毕竟不同于刑法规定的普通伤害,其可责性相对较低,具有一定的社会相当性。因此有学者主张,对这种行为原则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追究也要从宽处罚。但笔者并不予认同,文明进步的现代法治社会不允许以人的重大健康生命权做赌注以换取体育竞技的精彩和刺激。对于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刑事责任的承担同样不能搞“一刀切”,一味地从宽处理,这里需要做分类处理。

        其一,不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对于赛前、赛后或赛中暂停休息时的竞技伤害行为以及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譬如,在比赛休息时,因运动员不满或发怒,将球猛踢到观众身上而导致轻伤以上的伤害行为。由于这些伤害行为与遵行比赛规则无联系,不再视为比赛的一部分,可责性较大,无论从法理和情理上都缺乏从宽处罚的正当性。

        其二,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对于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尽管造成被害人身体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该行为是发生在竞技体育比赛过程中,行为人的犯规伤害行为并无“恶意”,因此对该行为应当与恶意伤害行为做以区分,对该行为人可以从宽处理。其立论理由简要归纳如下:1)从心理学角度来说,在比赛过程中,当运动员在遭受外部刺激时,会产生神经紧张、情绪激动或心跳急促等诸多身心反应。在这些心理状态下,运动员往往对外界事物的判断力或自我控制力会急剧下降,甚至短时间丧失。加之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根据外界的刺激而迅速做出反应,动作千变万化。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行为的失误或误差,碰撞与伤亡在所难免。这些伤害行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手段不同于普通伤害,有些伤害为社会可允许的危险,即使超出人们可预设的危险范围,其可责性相对降低。2)从规范刑法学角度来说,在体育竞技比赛过程中,完全期待运动员在激烈对抗状态中做出合乎比赛规则的动作显然是强人所难,在这一点上也蕴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想。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7]。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就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责难,相应地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试想,法律要求运动员在紧张激烈对抗的紧迫状态下,以理性冷静地判断自己的行为并做出完全合乎规则的动作,显然是强人所难。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意蕴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仅是对司法人员的裁判规范,而且也是对人们的行为规范。法律以禁止和命令为内容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的日常行为要合乎法律的要求,否则将遭致法律的制裁。然而,法律不是随心所欲而设定规范的,必须反映人们的实际情况。也即是说,法律设定的禁止规范和行为规范应以人们在行为当时可以不违反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为前提条件的。从“法律不强人所难”和法律规范的设定规则都要求立法者在设定刑事责任承担时必须充分考虑运动员在体育竞技比赛这一特殊场景极为容易做出违规行为,进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而触犯刑律,这属于事出有因,自然其可责性相对较低,对其从宽处理具有法理存在的正当性。

        其三,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情形。在竞技体育比赛中很多参赛运动员为未成年人,那么,他们一旦实施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同样严格遵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我国刑法而言,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划分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处遇原则:一是从宽处理原则,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原则和不成立累犯原则。三是从宽适用缓刑原则和免除前科报告义务[9]。针对这些从宽处理原则,不论行为人是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还是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只要是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人,都应当遵循上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原则。

兴奋剂违规情形和行为一共多少种

       (1)运动员须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守则》。

       (2)运动员严禁服用违禁药物,违犯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依法处理。

       (3)运动队、运动员须遵守赛区各项管理规定,服从赛会安排。准时参加赛前技术会议,无故迟到、早退者以自动退出比赛处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会议,需提前向裁判长请假。

       (4)运动队、运动员在参加开、闭幕式,欢迎、欢送酒会,颁奖仪式和赛前入场式时须服装整齐(代表队须服装统一),准时到场。

       (5)比赛中要尊重和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如对判罚有异议应按规定进行申诉,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报告,并缴纳申诉费500元,申诉成功退还申诉费,否则不予退还,申诉费缴承办单位。

       (6)运动队、运动员无故弃权或获奖运动员无故不参加颁奖仪式取消比赛成绩,如因伤病等原因无法参赛,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裁判长允可,予以保留成绩。

       (7)比赛中凡有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伤人动作或行为,中国壁球协会将视情节给予运动队或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直至禁赛1—2年的处罚,由于恶劣行为造成一切损失和伤害事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以及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8)运动队、运动员不得故意中断比赛或罢赛,如出现此类违纪行为,中国壁球协会将视情节给予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直至禁赛1—2年的处罚。

       (9)临场裁判员的判决一旦做出,运动员、教练员必须服从。如仍纠缠,临场裁判将按照《中国壁球单打规则》第17条规定“球场里的行为”加以处理。若因纠缠、争论,比赛超过5分钟的时间无法恢复,则按罢赛论处。

       (10)正确对待比赛胜负,禁止搞交易、打假球、消极比赛,如违反并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运动队、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直至禁赛1—2年的处罚,对于行为恶劣者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

       (11)赛事期间,打架斗殴者将给予运动队、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直至禁赛1—2年的处罚。如触犯法律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视情节对于行为恶劣者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

       (12)严禁在赛区**、打麻将,违者将给予运动队、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直至禁赛1—2年的处罚。如触犯法律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视情节对于行为恶劣者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

       (13)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禁止酗酒,禁止在体育场馆及公共禁烟场所吸烟,违反者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14)比赛中领队、教练员在以身作则的基础上,要做好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将肇事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如因管理不严而导致比赛发生斗殴行为,将严肃追究领队、教练员的责任,直至建议其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5)各队(人)抵达赛区,要注意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财产,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一律按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各位运动员,辅助人员大家好!为了保护运动员的权益,避免兴奋剂对运动员身心健康的伤害,确保赛场上的干净、纯洁,让运动员更充分的了解使用兴奋剂会导致哪些违规,本期我们将为大家讲解兴奋剂违规的十种行为,希望可以对运动员起到帮助。大家可能经常在网络或者媒体上看到的违规行为其中的一种检测结果呈阳性,大家不要认为违规行为只有这一种,兴奋剂违规行为一共有十种。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十种违规行为都有哪些?

       1、检测结果阳性:在运动员的检测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为检测结果阳性,构成兴奋剂违规。

       2、使用或者企图使用兴奋剂:运动员使用或者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不论是否既遂,均构成兴奋剂违规。请大家对于兴奋剂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当前,兴奋剂检测样本会被保存10年的时间,随着检测技术手段的提高,违规行为迟早会被发现。并且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还可以通过很多方式得以确认,比如根据运动员生物护照(ABP)的数据,反兴奋剂机构可以在不直接检测出具体禁用物质的情况下,根据运动员生理生化指标的变化,来判定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

       3、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运动员拒绝、逃避样本采集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的,构成兴奋剂违规。运动员有义务随时随地接受兴奋剂检查,如果有一天兴奋剂检查官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运动员应该做到积极配合,而不是选择逃避或拒绝,否则这样的行为会导致兴奋剂违规。

       4、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国内或国际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在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的,构成兴奋剂违规。作为兴奋剂注册检_库(RTP)中的运动员,须按要求每季度申报行踪信息,为了保护运动员隐私,行踪信息是严格保密的。如果在一年中的12个月内累计3次错过检查或违反行踪信息规定,就会构成违规。

       5、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任何环节的,包括但不限于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故意干扰兴奋剂检查、破坏样本完整性、妨害证人作证等,构成兴奋剂违规。在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冒名顶替、故意打翻样本瓶或往样本瓶中夹杂任何异物的这些行为都是违规的。

       6、持有兴奋剂:未获得有效的治疗用药豁免或无其他正当理由,运动员赛内持有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赛外持有任何赛外禁用的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构成兴奋剂违规。未获得有效的治疗用药豁免或无其他正当理由,运动员辅助人员赛内持有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赛外持有任何与运动员训练、比赛有关的赛外禁用的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构成兴奋剂违规。无正当理由,持有兴奋剂,就算本人不使用,但持有兴奋剂,这种行为也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发现将按兴奋剂违规进行处理。

       7、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交易的,构成兴奋剂违规。简单来讲就是兴奋剂的买卖,即使本人没有使用,但向他人提供,这种行为就涉嫌了兴奋剂交易,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8、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赛内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赛外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赛外禁用的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构成兴奋剂违规。那究竟什么是施用呢?所谓施用就是在运动员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兴奋剂,所以作为一名职业运动员,大家要提高警惕,在使用食品、药品、营养品前,要进行辨别,确保安全后再行使用,从而防止施用行为的发生。

       9、组织、帮助使用兴奋剂:协助、鼓励、资助、教唆、策划、包庇兴奋剂违规,或者以其他形式故意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或者企图实施上述行为的,或者以上述方式帮助处于禁赛期的当事人违规参加比赛或其他有关体育活动的,构成兴奋剂违规。比如训练基地或某个运动队串通、共谋、组织使用兴奋剂,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相关单位、相关人员都会受到处罚。如果集体项目某队伍有两名以上运动员出现兴奋剂违规,那么对该队的处罚可能包括扣除该队积分、取消参加某场比赛或该赛事的资格、该队成为该赛事的目标检查对象。

       10、使用兴奋剂违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使用兴奋剂违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当事人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的,包括为运动员参加训练、比赛等提供帮助和指导,或者提供与训练、比赛有关的营养、医疗、科研等支持,或者作为运动员代理人或其代表的,构成兴奋剂违规:01属于反兴奋剂组织管辖,且因兴奋剂违规而处于禁赛期的;02不属于反兴奋剂组织管辖,虽未处于禁赛期,但在刑事诉讼、职业或纪律处罚过程中被证实构成兴奋剂违规的;03作为上述两项涉案人员的联系人或中间人的。以上就是本期为大家讲解的兴奋剂违规的十种行为,运动员应当确保没有禁用物质进入自己体内和不使用禁用方法。全面认识兴奋剂违规的十种行为,不触碰红线,干净参赛,拿一块像冰雪一样纯洁、干净的奖牌

       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可能导致一种或多种的后果。如取消比赛成绩:运动员在某一特定比赛或赛事中的成绩无效,包括收回所有奖牌、积分和奖金;禁赛: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在一段特定时间内被禁止参加接受任何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提及的比赛、其他活动或资助;临时停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如果一个篮球运动员违反体育道德 多久不能参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将于20xx年9月4日—9月16日在杭州市举行。下面我就给大家带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主办单位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

二、承办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

四、运动会日期、地点

        20xx年9月4日—9月16日在杭州市举行。

五、竞赛项目及分组

        (一)项目:游泳、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健美操、武术、羽毛球、网球。

        (二)分组:中学组、大学甲组、大学乙组。

        各竞赛项目的小项及分组设置按照《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项目设置方案》执行。

六、参加单位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七、运动员资格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所代表省(区、市)的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在读的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的学生(以报名时间为准)。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学生不得报名。

        3、遵守学生守则、运动员守则和有关反兴奋剂的.管理规定。

        4、经二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二)特殊规定

        1、有关年龄要求。参加中学组的运动员年龄为1998年9月1日以后出生者。参加大学甲组、乙组的运动员年龄为1988年9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间出生者。

        2、有关限制性赛事。凡曾代表各省(区、市)、俱乐部、行业体协、企业参加过《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性赛事名单》的运动员(以上秩序册为准),不得报名参加中学组和大学甲组的比赛,但中学阶段以学校名义参赛和入大学后参加限制性赛事的运动员不受此限,须在报名时标注。

        3、有关户籍规定。中学生参赛运动员的户籍不在代表省(区、市)时,需由所代表省(区、市)提供该运动员3年以上在本地学校就读的学籍证明。

八、参加办法

        (一)游泳(大学乙组)、田径(大学乙组)、篮球、足球、排球、健美操、武术、乒乓球项目按照规定进行预赛,并按录取名额参加决赛。篮球、排球、足球各录取前9名进入决赛,健美操录取前11名进入决赛,武术、乒乓球男子团体、乒乓球女子团体项目各录取前12名进入决赛,其他项目录取前16名进入决赛。

        (二)浙江省可不参加篮球、排球、足球和健美操项目的预赛,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其他项目需按规定参加预赛。

        (三)代表团参赛办法按照《笫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各代表团参赛办法》执行。

        (四)各代表团决赛阶段到赛会的官员数量(含团部官员、领队、教练、队医等)按照《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代表团官员决赛阶段报名人数限定》执行。

九、竞赛办法

        (一)执行由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健美操项目按《2013—2016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执行,其中,中学组采用国际年龄二组的特殊要求。

        (二)竞赛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由协办单位经商承办单位后,共同提出建议名单,报主办单位统一审定。

        (三)预赛竞赛规程由主办单位另行通知。组织实施由协办单位具体负责。预赛拟在2016年11月至20xx年5月期间进行。

        (四)部分项目决赛。

        1、田径(大学甲组、中学组):径赛项目根据报名人数按规则规定决定赛次,并进行次赛。田赛项目超过18人举行及格赛,及格标准由技术代表根据报名成绩拟定,取12人参加决赛。

        2、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团体项目决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分A、B两组采用单循环制进行比赛,排出小组名次。第二阶段各小组前二名进行交叉淘汰赛及附加赛,决出第1至4名;其余各队进行同名次赛,决出所有名次。

        3、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决赛阶段先进行团体比赛,后进行单项比赛。团体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进行淘汰赛及附加赛。所有单项比赛均采用淘汰赛及附加赛。网球比赛如遇天气问题,组委会有权调整赛制。

        4、健美操、武术各单项比赛决赛阶段出场顺序按预赛阶段成绩由低到高确定,如预赛成绩相同,则抽签决定出场顺序。武术比赛均需配乐(自备无歌词乐曲的CD光盘)。

十、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国内各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十一、奖励办法

        (一)获得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队),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前8名的运动员(队)分别颁发成绩证书。获得篮球、足球、排球前8名的运动队,分别颁发奖杯。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三)设“优秀组织奖”,办法另定。

        (四)大学组设“校长杯”,办法另定。

十二、报名和报到

        (一)项目报名。各参加单位须于2016年11月25日前将《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项目报名表》报送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联系人。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团体项目经报名确认后不得更改,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二)预赛报名。原则上在各项目赛前50天进行,具体办法按照预赛通知和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决赛报名。原则上在开幕前90天进行,有关参赛单位须对经预赛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队)进行名单确认,须与预赛报名一致。同时要组织代表团官员、非预赛项目的运动员报名。具体时间和规定另行通知。

        (四)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在《中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系统》(网址:)中进行网上注册,否则不得报名。香港、澳门参赛运动员不受此限。

        (五)各代表团工作人员报到时间另定;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六)有关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裁判长(副裁判长)、技术官员、仲裁委员于比赛前3天报到,裁判员于比赛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七)运动员报到时,须交验本人加盖学校招生办公室章的招生录取审批表(大学)、电子学籍卡原件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有学籍证明(中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保险单据、健康证明,否则不允许参加比赛。香港、澳门参赛运动员不受此限。

十三、赛风赛纪

        (一)成立专门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为严肃赛风赛纪,运动会组委会将设立由教育部体卫艺司、高校学生司、基础一司及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学生运动会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参赛运动队(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赛风赛纪监督工作,并将建立信访举报及申诉处理机制。

        (二)严格处罚和加强责任追究。对违反运动员资格及赛风赛纪的运动队(员)、教练员、裁判员、领队及其所在单位的处罚,严格按照《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和赛会相关规定执行,并对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十四、经费

        (一)预赛阶段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统筹、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决赛阶段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协商承办单位共同负责。

        (二)预赛及决赛阶段各代表团往返交通费自理,食宿由赛会提供,收取部分伙食费。

十五、其他规定

        (一)关于办理保险规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须由各代表团在其当地保险公司办理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

        (二)有关代表团团旗。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米×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他标志。

        (三)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六、本规程解释权属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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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犯规

       一、队员的技术犯规是指所有不包括与对方队员接触的队员犯规。

       二、队员不得漠视裁判员的劝告或运用不正当的行为,如:

       1、同裁判员、到场的技术代表、记录员、助理记录员、计时员,30秒钟计时员或对方队员讲话或接触没有礼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动观众的言语或举动;

       3、戏弄对方或在对方眼睛附近摇手妨碍他的视觉;

       4、妨碍迅速地掷界外球以延误比赛;

       5、被判犯规后,在裁判员要求举手时不正正当当地举手;

       6、没有报告记录员和主裁判员擅自更换比赛号码;

       7、没有报告记录员以及没有得到裁判员招呼的替补队员进入场地;

       8、离开场地去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9、违反第六十条第四款,出现罚则第三款2(注):“干扰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的情况;

       10、队员抓住篮圈并把整个身体的重量悬挂在篮圈上。 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如果某队员正试图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队员受伤而抓住篮圈是可以的。

       三、显然是无意的和对比赛没有影响的,或属管理性质的技术性违犯不被看作是技术犯规;除非在裁判员提出警告后又重犯。

       四、有意的、不道德的或给违犯者带来不正当利益的技术性违犯,要立即判罚技术犯规。

       恶意犯规 当违反体育道德犯规的队员犯规了,投篮队员投篮进球有效,判罚1次罚球加一次中线发球权。

       所有对不是投篮队员的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罚则都是2罚一掷。

       违反体育道德犯规 根据裁判员的判断,一名队员不是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的范围内合法地试图去直接抢球,发生的侵人犯规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和侵人犯规的区别在于,后者是由于队员不合理的技术动作而造成的非法身体接触,前者则为队员采取不道德行为有意造成身体接触。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的宣判

       今天关于“对违反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运动员或教练员禁赛多久”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